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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合同过户纠纷案例_呼市二手车合同纠纷案例

tamoadmin 2024-06-12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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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合同过户纠纷案例_呼市二手车合同纠纷案例

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从中国来看,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汽车保险已经成为中国非寿险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更是财产保险中的第一大险种。那么,为了让大家更清楚保险理赔概念,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苏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一般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情

 2012年12月27日,苏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苏某初次申领驾驶证的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22日,苏某独自驾驶保险车辆于沈海高速公路上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车辆受损,苏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苏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甲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苏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等32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驾驶人苏某实习期间独自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驾驶人在实习期间驾车上高速公路应当有人陪同的规定,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依照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情形,但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对于该免责条款,甲保险公司虽在保险单明示告知栏中提示投保人阅读,但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甲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遂判决支持了苏某的诉请。

 提示

 对于保险合同中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的部分条款,以及散落在保险合同其他部分的免赔额、免赔比率、比例赔付等免责条款,保险人均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对于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一般免责条款,保险人还应当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知晓并充分理解免责条款,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其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发生分歧和纠纷。

 郑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被保险人出借机动车给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

 2010年9月8日,郑某为其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以及三责险不计免赔。三责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2010年11月8日,郑某将保险车辆出借给同乡潘某,潘某驾驶保险车辆与案外人强某车辆相撞,致两车损坏,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9月9日,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认定郑某出借车辆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潘某赔偿强某车辆损失13万余元。潘某全额履行了交通事故赔偿案确定的义务后,被保险人郑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3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系争保险条款是甲保险公司于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 实施前适用至今的格式条款。《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在本案情况下,被保险人与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侵权责任法》 实施以后,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已发生变化,被保险人仅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时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若仍依据原有保险格式条款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则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将大幅缩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对责任范围发生的限缩(即免除相应责任)负有提示和特别说明义务,并应在保费核算上作相应调整。合同当事人对前述格式条款产生了两种解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潘某认可郑某的起诉行为,并提供案外人强某的收条,证明已全额履行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商业三责险保险金的责任。故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请。

 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出借车辆给他人驾驶的情况非常普遍。而在目前我国车辆保险体系中,主要根据车辆的情况确定保费费率,而与驾驶人本身的年龄、驾龄、驾驶习惯、婚姻状况等关联性不大。因此,我国车险体现的是“随车主义”,而非“随人主义”。随车主义所承保的是车辆产生的责任,而非某个具体驾驶人对外的责任。此种情形下如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受到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拒赔。

 仲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暴雨造成道路积水而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损坏,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案情

 2012年11月8日,仲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暴雨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13年10月8日,仲某正常驾驶机动车遭遇暴雨,导致发动机熄火车辆受损。车辆维修后,仲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对发动机部分损失拒赔。仲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9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毁损系因驶入积水地导致,而道路积水的形成原因则在于当天的连续暴雨,故仲某的损失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暴雨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道路属于正常路况,甲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仲某系故意驶入积水地,故仲某并不存在涉水行驶的主观故意。尽管保险条款又约定保险车辆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在保险条款已经约定暴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下,对甲保险公司依据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免责之条款主张免赔,不予支持。故判决支持了仲某的诉请。

 提示

 因暴雨导致道路积水,驾驶人正常驾驶保险车辆驶入积水地导致发动机损毁,如驾驶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应当认为属于暴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条款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驾驶人故意驶入河流、沟渠、水塘等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当然可援引免责条款拒赔。

 范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申请理赔,事故受害人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案情

 某运输公司为其重型牵引半挂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间内,闫某驾驶保险车辆撞伤范某,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范某起诉闫某、某运输公司及甲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24万余元,闫某赔付范某损失28万余元,某运输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闫某及某运输公司均未履行义务,甲保险公司亦未协助执行。范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三责险保险金22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现生效判决已就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即范某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故范某有权直接向甲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故判决支持了范某的诉请。

 提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后,被保险人作为侵权人应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磋商,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及商业险理赔,以及时赔偿事故受害人。如被保险人既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又不主动赔偿事故受害人,或者隐匿逃逸逃避事故赔偿责任的,事故受害人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以维护自身权益。

 许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或被险人单方委托定损的,易引发争议。

 案情

 2014年6月,许某就陈某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14年7月20日,许某允许的驾驶人沈某驾驶保险车辆发生单车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沈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许某及时向甲保险公司报案,并与保险公司就车损修复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因磋商未果,许某于2014年8月1日委托某评估公司对保险车辆车损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许某支付了评估费,并按照评估价格对保险车辆进行了维修。随后许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以评估价格与其定损价格差距太大为由拒赔。许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等5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许某提供的价格评估报告书系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做出,而甲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才提供保险车辆定损报告,该定损报告既无定损日期及定损依据,又无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及被保险人签章,且未附车损照片等材料。从证据证明效力而言,许某提供的价格评估报告书高于甲保险公司的定损报告。甲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价格评估报告书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错误,法院对该车损评估结论予以采纳。故判决支持许某的诉请。

 提示

 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并定损。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定损价格有争议的,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不应相互推诿。若协商不成的,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时,应自觉恪守诚信,通知对方到场及时查看车辆情况、获取原始资料,使双方在评估过程中相应的权利得到保障,提高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双方对评估报告的认可度。

 甲公司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伤者、被保险人应审慎对待职业索赔代理人(俗称“人伤黄牛”)对赔偿事项的介入。

 案情

 2011年11月,甲公司为其机动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间内,甲公司驾驶人驾车与沈某摩托车相撞,造成沈某及摩托车乘客孙某受伤、车辆受损,甲公司驾驶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2012年8月28日,甲公司与沈某、孙某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赔偿沈某10万余元、孙某5000余元。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乙保险公司以沈某未实际收到赔偿款为由拒赔。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保险公司支付甲公司已偿付给沈某的赔偿款10万余元。

 审判

 法院经调查发现,赔偿款已由沈某委托的代理人董某具领。董某到法院声称已向沈某给付9万元赔偿款,并提供9万元收条一份。经查证,沈某仅收到董某给付的赔偿款2.4万元并出具了收条,而董某自行篡改了该收条。由于董某虚假陈述并伪造证据,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对董某作出司法拘留十天的处罚。本案在董某退赔6万元给沈某的基础上,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提示

 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处理中,出现了为数不少的'俗称“人伤黄牛”的职业索赔代理人,“人伤黄牛”利用事故受害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等弱点,提供一条龙代理索赔服务,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如本案中伪造收条、侵吞事故伤者理赔款,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惩戒。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处理中,事故伤者、被保险人应审慎对待“人伤黄牛”对赔偿事项的介入,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陈诉某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免责。

 案情

 2011年,陈某为其私家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2月14日至2012年2月13日。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2011年9月2日凌晨4时31分5秒,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警处接到报案,称G50(往西)A30(往金山卫方向)处有一辆轿车侧翻,未看到司机,交通影响不大。5时54分,事故驾驶人陈某之子亦报警称翻车,无人伤,其自行至医院就诊。后陈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以本起事故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之情形而拒赔。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等50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陈某之子驾车侧翻后,时隔近三个小时,在路人报警后方才报警,并以就医为由自行离开现场。陈某之子自称报警前昏迷两小时,但经查明,其在此期间拨打了十四个电话,故其陈述存在漏洞有违诚信。另外,事故仅导致陈某之子受轻微伤,在生命安全未受影响的情况下,其离开现场去就医的理由并不充分。故陈某之子离开事故现场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属逃离现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成立。遂判决对陈某全部诉请不予支持。

 提示

 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但发生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需要及时救治时,离开现场就有了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如果不及时救助有可能危及生命,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也不应苛求驾驶人。但是,这并不等于一旦驾驶人遭受任何伤害或者感觉遭受伤害,就可以自行离开现场。因未经警察现场处理,无法确认驾驶人当时是否有酒驾或等情形,故如驾驶人无正当理由自行离开现场,在免责条款生效的情况下,将发生保险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

 甲保险公司诉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可向醉酒驾驶人或其单位追偿。

 案情

 乙公司就其名下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内,乙公司员工许某醉酒后驾驶涉案车辆外出办理公司事务时撞伤付某,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付某提起诉讼,要求就其损失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付某10万余元,乙公司赔偿付某8,600元。甲保险公司向付某支付了保险金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赔偿款10万余元及利息。

 审判

 法院认为,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甲保险公司在第三人提起的另案诉讼中就交强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可向造成事故的侵权人追偿。涉案车辆系乙公司所有,许某系乙公司员工,乙公司应当为其员工许某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对甲保险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相关费用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

 提示

 对于醉酒驾驶人,不仅会因醉酒驾驶行为定罪入刑,而且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及商业险均免除赔偿责任,由醉酒驾驶人自己对事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醉酒驾驶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醉酒驾驶的致害人追偿。如醉酒驾驶人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可向其所在单位追偿。因此,车辆单位及驾驶人均应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王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驾驶证被扣12分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责。

 案情

 2011年5月,王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7日。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012年5月11日,王某允许的驾驶人宁某驾车与案外人左某所驾车辆相撞,造成两车车损,宁某对事故负全责。王某向左某赔偿后,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认为,宁某的驾驶证扣分已达12分,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之情形,因此拒赔。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本车及第三者车损等费用11万余元。另经查明,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12年1月29日止的记分周期内,事故驾驶人宁某的驾驶证扣分累计达到12分,但在2012年5月11日事故发生前,宁某并未重新取得驾驶证。

 审判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故系争免责条款中的该项免责事由属于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理应被知晓并遵循,且保险公司已对该条款用黑色字体并在保险单正面提示投保人阅读,王某以甲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条款无效,不予支持。宁某在驾驶证扣分已达到12分后仍驾驶机动车,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又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故甲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提示

 驾驶人在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情况下,应当接受交警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考试,重新取得驾驶证,在此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如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保险公司将这种“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并进行了提示,该免责条款即为有效。一旦驾驶人违反了以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为免责事由的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以保险公司仅尽提示而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为由提出理赔,其要求将不能得到支持。

 朱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驾驶未登记上牌且临牌过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责。

 案情

 2012年4月,朱某为其宝马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2012年5月13日,朱某驾驶宝马轿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造成本车车损和路产损失并发生施救费用,朱某对事故负全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记载的车辆牌号为“沪HG8537(临)05月09日止”。事故发生后,朱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作出书面拒赔通知,朱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及路产损失等41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朱某驾驶的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尚未登记上牌,所持的临时号牌亦已过期,故甲保险公司有权依约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关于该免责条款,甲保险公司在保单明示告知栏中特别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且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可上路行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法律规定已经公示且无理解上异议,任何人都须遵守。故朱某以甲保险公司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致使上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请应予驳回。

 提示

 在购置新车未取得正式牌照前,车主往往会靠临时行驶号牌开车,但有些车主却忽视了临时牌照使用的期限。若驾驶超过期限临时牌照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车损,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部分是不予理赔的。因此,车主应注意临时牌照使用期限,及时更换临时号牌、申请正式牌照,避免利益得不到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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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纠纷法院起诉了怎么判

一、买二手车没合同能起诉吗

1、买二手车没合同能起诉。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协商一致的,属于口头合同,合同也有效。如果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提供录音和录像的证据,原告和对方有履行合同交易的票据等证据,有经济上的纠纷,可以带着证据向法院起诉对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二、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

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规就可能导致合同纠纷。那当遇到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时,该如何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四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通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即由民间组织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加以解决,这两种方式最省事、最简便易行。这两种方法都不能解决的,也可以请求仲裁或提起诉讼。起诉,是指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查结束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是对犯罪有诉追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侦查所搜集的证据,确认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一、起诉流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二、起诉应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也称起诉书,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必务的,用以说明案件情况及我方主张的法律文书。(具体写作,请参阅本人编写的《民事起诉状的基本格式及写作要领》一文。

需要提交:起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即有几个对方当事人就提交几份,然后再加上给法院的1份。)

2、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材料。

需要提交:身份证的复印件1份,没有身份证的,也可以提交临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如果有对方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也可以一并提交。如果确实没有,有对方的姓名和住址的,在起诉状中写明即可。

3、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

需要提交:证据的复印件各1份,按具体案件不同而不同。例如:离婚案件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债务案件要提供借条、欠条复印件等。原件一般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再提交。

4、授权委托手续。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四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合同法》第128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手车转让的合同纠纷怎么判决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方式是约定优先,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手车过户流程有哪些

1、来到过户大厅后,出示相关材料领取一张《xx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自填写资料。填好后,拿上以上所有的资料就可以去办理“转移受理”。

2、直接将车开到过户验车处,工作人员会对车辆进行检查、拓号、拆牌和照相,需缴纳35元的拓号费。领取车辆照片,贴于检查记录表上。这些办完后,可以将车停到停车场,进入过户大厅办理手续。

3、取号机取号之后,拿着相关材料排队缴纳过户费。二手车过户由排量、年限决定,费用从180元到980元不等。其中1.0l以下排量收费200元左右,1.0l-1.9l排量收费400元左右,2.0l-2.9l排量收费600元左右,3.0l及以上收费800元左右。年限越长的车过户费越便宜。另外,过户费各个交易市场略有不同。

4、转移受理:需要的材料有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检查记录表,原登记证,原行驶证,原车主身份证,原车牌号,车辆照片,交易市场过户发票。

5、车主把相关的档案带回要上户的车管所本地,如数上缴,并办理车辆的上牌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一)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二)仲裁解决。三)诉讼解决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建筑等方面发展迅速,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上了属于自己的车。这就也导致了很多的二手车出现在市场上面。一般情况下,在购买二手车的时候都是有合同规范的。即使是签了合同,有时候也不能免除一些在交易上的纠纷。那么二手车辆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呢?

二手车交易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一)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对于需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其一时又无力偿还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协商解决:

1、分期偿还。如果债务人因产品积压或者因外债收不回来而暂时无力偿还的,那么可以待积压的产品推销出去后,或者外单位的欠款收回后偿还。如果因管理不善暂时亏损但尚未公告破产的企业,经过努力还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转亏损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还款计划。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还可以使债务人积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改变无力偿还债务的被动局面。

2、实物抵债。如果债务人因产品严重积压没有资金偿还债务时,还可以经过双方协商采取以产品抵债的办法来解决。以产品抵债,既可以帮助债务人推销积压的产品,又能起到偿还债务的作用,将“死物”变“活物”,这对国家、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好处的。另外,以实物抵债也可以采取由债权人代理推销产品的办法,用实际推销的货款来抵偿欠款。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仲裁期限。当事人一定要抓住时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错过时机而丧失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

2、仲裁机关及管辖。根据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合同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原则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因此,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仲裁效力。通过仲裁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如果调解不成,仲裁机关最后作出的仲裁裁决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法院则要强制执行。

(三)诉讼解决

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四)应注意以下问题:

诉讼时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确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时结束法律关系不确定状态,解决合同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是十分必要的。实行这一制度,要求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诉讼的权利。

在这个车流如水的社会上,二手车的交易市场也在逐渐扩张,与此同时,也给很多的骗子小偷等提供了平台。因此,大家在购买二手车的时候一定要正规的交易门店,办理正规的交易的相关手续和合同。

二手车交易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1、先行协商;2、协商不成的进行仲裁解决,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合同仲裁委员会;3、如果无法解决建议进行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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