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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_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范围前置审批

tamoadmin 2024-05-16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规范经营有哪些要求导?读近年来在新车市场消费动力偏弱的同时,二手乘用车市场正在蓬勃发展。过去三年,二手乘用车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13%。如此高增长的放量市场,已逐渐成为汽车厂商的必争之地。二手车交易增长的主要动因,是政策环境的日益改善、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二手车的心态逐渐开放。二手车市场的蓬勃发展,进一步印证了存量市场的兴起。本文聚焦我国二手乘用车市场现阶段运行主要特征,展望行业未

1.二手车规范经营有哪些要求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_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范围前置审批

导?读

近年来在新车市场消费动力偏弱的同时,二手乘用车市场正在蓬勃发展。过去三年,二手乘用车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13%。如此高增长的放量市场,已逐渐成为汽车厂商的必争之地。二手车交易增长的主要动因,是政策环境的日益改善、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二手车的心态逐渐开放。二手车市场的蓬勃发展,进一步印证了存量市场的兴起。本文聚焦我国二手乘用车市场现阶段运行主要特征,展望行业未来发展方向,为相关企业、机构提供参考。

一、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1、全国二手车交易规模稳步提升

受政策刺激、市场引导、消费者观念转变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二手乘用车市场整体交易规模快速增长,经过2016-2019年二手车市场的高速发展,二手车与新车交易之比由0.3∶1提升至0.6∶1,析出率由5.3%提升至6.2%。2019年全国二手乘用车累计交易1309万辆,同比增长11.3%。受疫情和春节的影响,2020年1-2月二手乘用车交易210万辆,同比下降6.4%。(见图1)

据中汽数据有限公司二手车交易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二手车首次交易时车龄集中于2-6年,占总交易的44.4%,车龄为2-4年时交易达到高峰,占23.6%。二手车首次交易时间呈逐年推迟的趋势,2016-2019年,平均交易时车龄由6.2年推迟至6.7年,8年以上交易时车龄由21.5%上升至28.6%。一方面,受经济市场大环境影响,消费者持币观望,推迟车辆置换;另一方面,在我国制造业成熟的背景下,汽车“耐用消费品”属性凸显。

2019年二手车多次交易的比例提升,经历两次及以上交易的二手车占32.7%,同比上年提升2.1个百分点。第二次交易时车龄集中于6-10年,占48.4%,交易高峰出现在7-9年车龄,占比25.5%。第三次交易时车龄大多处于7-11年,占比53.0%,高峰为8-10年,占比29.5%。相关行业参与者可根据车龄特征规划收车目标,从而掌握更多二手车车源。(见图2)

从排放水平上看,国四是现阶段二手乘用车市场交易主力车型,占比达到52.6%,国四及以下排放的二手车份额持续降低。国五由于2017年在全国范围执行,目前车况较好,交易占比仍将持续提升。今年7月国六排放标准的全面落地将推动国四及以下排放水平二手车向东北部、西部等排放要求宽松区域流转。(见图3)

从车型类别来看,现阶段我国二手车交易以轿车为主,但其份额逐年下滑,SUV、MPV份额持续上升。二手车交易数据显示,2019年轿车市占率下滑1.6个百分点,降为66.3%;在消费升级的背景下,受保有量传导,SUV在二手车市场的表现持续强势,市场份额继续攀升,相比2018年提高2.4个百分点,市占率达到17.8%;MPV符合家用、商用多种出行场景需求,份额微增0.5个百分点,市占率为7.4%;交叉型乘用车的部分使用场景已被SUV和MPV替代,延续低迷态势,市场份额下滑1.4个百分点,降为8.5%。2020年1-2月SUV市占份额继续提升1.4个百分点,交叉型乘用车占比下滑1.4%。(见图4)

1、跨省流转比例持续上升

随着二手车限迁政策的逐步放开,二手车电商平台的加速渗透,二手车跨省交易持续增长。2019年,二手车跨省交易比例达到17.5%,相比2016年解除限迁之初提升4.6个百分点。跨省交易量规模也迅速攀升,同比增速始终高于整体市场,2019年省份间流转二手车达到228.6万辆,同比增长21.2%。2020年1-2月受疫情影响跨省流转比例和交易量均下滑。(见图5、6)

从省份流转来看,全国二手车流向的总体趋势为东部城市车源向北部、中西部城市输出,一线城市车源向二三线城市输出。二手车迁出最活跃的区域是北京、江浙沪以及广东、天津等省市,其中北京迁出量最大,2019年净迁出29.5万辆,迁出车辆主要流向内蒙古和东三省的三四线城市,如赤峰、呼和浩特、松原等地。山东、广西、辽宁以及内蒙、新疆是二手车迁入大省,其中山东迁入量最大,2019年净迁入28.5万辆,迁入的二手车主要来源于北京、上海、天津等实行限购地区以及东部一二线城市。(见图7、8)

1、政策利好,二手车经销商盈利能力被激发

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释放利好信号,提出“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从5月1日至2023年底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现行二手车增值税政策是按照二手车销售额全额的2.0%缴纳,若按照平均交易价格6.27万元估算,二手车的单车利润将提升1000元左右,将有效刺激经销商开展二手车业务的积极性。目前,我国经销商4S店收车模式在二手车交易量中的占比仅为12.0%,降税后将有更多经销商从佣金模式转向收车模式。另外,税率降低将放大二手车价格优势,部分取代中低端新车的市场需求,推动汽车市场往中高端发展,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同时,二手车交易的盘活将带动金融保险、整备翻新、装饰美容等关联产业发展。

2、三四线城市二手车交易增速放缓,一二线城市异地流入增长快

2016年国五升级后带来了二手车市场的爆发式增长,尤其是三四线城市,大量的一二线城市车源流入,形成了较高的交易规模基数,政策影响消退后,市场逐步恢复平稳,交易量增速放缓。(见图9)

数据显示,2019年二手车交易量Top20品牌中,自主、日系、德系、美系、韩系品牌分别占6席、5席、4席、3席、2席。大众以162万的交易量和高于12.0%的市占率领跑二手车市场,五菱、丰田、本田和别克品牌在其之后,交易量65万-84万不等,市占率在5.0%-6.4%之间。

从品牌竞争矩阵来看,“潜力期”品牌分布较为密集,且整体偏向中高端档次,传递高端、性能好、驾驶乐趣高等符合当下消费者需求升级的品牌形象,品牌形象与价值主张清晰是取得高交易增速的主要原因。位于“开拓期”品牌的共同痛点在于缺乏代表性的、可持续产生良好口碑的明星产品,稳固的口碑和延续迭代的产品是赢得二手车市场消费者信赖的关键。(见图10)

4、疫情加速经销商数字化转型

本次疫情间接推动了二手车行业的线上数字化发展。线上导流、VR看车、远程检测、在线拍卖、电话邀约等一系列手段将以往购车面对面交涉的情景全部转移至线上完成。伴随线上数字化的推进,传统粗放型二手车经营模式已显出弊端,企业需引入“数字化经营管理”推动基于数据的实时、深度分析,赋能精细化运营,针对车源、库存、物流、跨区域溢价、客户定位等企业经营中的各环节运用数据力量,提升经营策略规划科学性,掌握行业主动权。短期看,二手车企业所面临的车源不足问题可借助数字化得到缓解;长期看,数字化是企业推进精准获客、精益运营的关键手段,是打造新一轮二手车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利器。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二手车规范经营有哪些要求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l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市、县(含区、开发区)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服务业委员会是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

第四条二手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原则,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

(五)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第六条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区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第七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

(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九条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下同)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注册的固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在经营场地外、店门外经销、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和经纪活动。不得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及场外直接交易的二手车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他人进行二手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和鉴定评估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第十三条未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收购、销售二手车,不得开展汽车置换业务,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第十四条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二手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第十五条二手车所有人进行交易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四)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五)车辆保险单;

(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七)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手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

《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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