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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二手车_常熟二手车评估价格查询

tamoadmin 2024-07-22 人已围观

简介1.中国汽车行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是什么2.交通肇事案,车牌缺失,没有保险,3年未审,驾驶员无证驾驶导致家人3.同一个娘的雷凌和卡罗拉,哪款车的质量更好?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233号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房产局,泰州、宿迁市建设局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

1.中国汽车行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是什么

2.交通肇事案,车牌缺失,没有保险,3年未审,驾驶员无证驾驶导致家人

3.同一个娘的雷凌和卡罗拉,哪款车的质量更好?

常熟市二手车_常熟二手车评估价格查询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服[2003]233号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房产局,泰州、宿迁市建设局

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有偿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重要项目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在省定指导收费标准内确定当地属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及标准实行指导价。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权证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土地使用权变更和土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8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销售单位,按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60元收取。

(四)抵押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

(五)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计收。租赁代理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费: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价值)总额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房地产拆迁评估收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也可在保持总收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用以评估面积计费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未列入指导价范围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方与中介服务企业在委托合同中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应当遵循公开、诚实守信、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依据本办法规定向委托方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企业接受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书),约定委托事项、服务内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企业应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取费用的,接受委托事先不告知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各级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企业的行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严重违反价格政策法规,进行价格欺诈,缺乏行业信誉的中介企业,要取消其经营资质,实行淘汰制度。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省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表: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表

档次房地产价格(价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25以下5.5-6

225(含25万元,下同)以上至504.5-5

350以上至1003.5-4

4101以上至10002-2.5

51001以上至20001.2-1.5

62001以上至50000.6-0.8

75001以上至80000.3-0.4

88001以上至100000.15-0.2

910000以上0.08-0.1

每宗最低收费标准为250-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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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行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是什么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交通肇事案,车牌缺失,没有保险,3年未审,驾驶员无证驾驶导致家人

我国汽车工业的现状和发展的趋势 综观我国汽车工业的现状喜忧参半,展望我国汽车工业的未来风险与机遇并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势头强劲。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去年1至7月,汽车全行业完成工业总产值3723.82亿元,同比增长29.44%:产品销售收入3598.88亿元,同比增长31.05%:利润总额221.90亿元,同比增长51.14%。主要经济指标增长都比较大,实现了增产增收。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去年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对工业增长的贡献率首次跃升至40个工业行业之首。以汽车制造业为主的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已取代电子信息通信业,成为名副其实的领头羊。 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潜力也非常之大。据有关部门分析,近几年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消费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载货汽车的需求量仍将持续增长,特别是次发达地区,如西部地区对中重型货车、多种专用汽车、矿用车和大中型客车的需求将明显增加。农村汽车市场对轻、微型客货车需求也会有较大增长。随着国家有关鼓励私人购车政策的出台,预计个人购车比例将逐年快速增长。特别是轿车、客车,尤其是微型客车的需求量会有较大增长,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高。为此,国家将积极发展售价八万元左右的经济型轿车,以满足中国家庭的需要。此外,国家还将大力推进发展汽车工业的相关环境:至2005年,中国公路里程将增加至160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5万公里。各地还将加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停车场地等交通配套设施。所有这些,都无疑会大大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 汽车工业发展形势喜人,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入世”以后,国门完全打开,我国的轿车产业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汽车企业处于同一个大市场,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激烈的竞争与挑战。我们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完整的轿车开发能力和自主的品牌,零部件制造体系相对薄弱,汽车产业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仍十分落后,企业规模还难以与国外大公司抗衡。所有这些问题必须认真面对。 打通国际大市场,也给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使我们可以有机会在与强手的合作与竞争中学习他们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和服务经验,不断完善自己。同时也逼迫我们把自己做大做强。为了应对国际汽车市场的激烈竞争,国家将致力于汽车工业的战略重组,优化配置,培育出两到三家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同时,我们还可以充分利用“入世”后对幼稚工业的“保护期”进一步加大力度,开放市场,加强对汽车产业的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抓紧清理减少不合理税费,鼓励百姓的汽车消费。预计6年内我国轿车价格可与国际初步接轨,10年内可完全接轨。只要我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前景还是十分乐观的。 有关人士预测,未来,我国汽车工业将呈现六展趋势。 一、国有汽车生产企业将由市场”领导者”转变为市场追随者 二、汽车生产将由大批量方式转变为大众生产方式。 三、汽车企业将由整体性购并转变为局部性购并 四、人力将由国内单一配置转为全球流动配置。 五、汽车产品将由价格竞争转变为综合素质的竞争。 六、汽车消费由集团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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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娘的雷凌和卡罗拉,哪款车的质量更好?

你是要找交通事故方面的律师么?还是怎么样?先给你看下一个交通律师的案例吧,你再做决定。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交通事故类(截至2012-02-26)

目录(共50例)

(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四)一次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十一)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

(十二)试车员驾驶未交付购车人的车辆肇事,汽车公司被判担责赔偿

(十三)公司职员交通事故致残被解雇,法院调增残疾赔偿金

(十四)擅自驾车出事故,车主有错同担责

(十五)乘客摔下车受伤引发保险赔偿争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

(十六)保险公司拒理赔,告知不明判给付

(十七)之后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合法,当事人不得单方反悔

(十八)车头车尾牌照不同,撞死他人一起担责,司机、车主及车头车尾所属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十九)厦门终审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农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50万

(二十)车辆超载压垮高架桥,3名司机被判徒刑并付巨额赔偿

(二十一)购二手车未过户上路肇事,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二十二)公路晒麦引发事故,管理部门失职担责

(二十三)特种车也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救护车肇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交通事故胎儿死,精神抚慰获支持

(二十五)出好意同乘一车,出事故司机有责

(二十六)父亲身亡,遗腹子索赔抚养费获得支持

(二十七)交通事故受重伤,继发癫痫获续赔

(二十八)导致孕妇早产,法院认定新生儿死亡应获赔偿

(二十九)婚车司机交通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费用超出交强险,按配赔偿额

(三十一)父亲“无证”驾车轧死儿子,母亲状告保险公司获赔偿

(三十二)车辆保险变更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

(三十三)事故责任说不清,保险公司要赔偿

(三十四)高速公路置砖块,管理不善有责任

(三十五)受伤未愈强行出院,损失扩大自己分担

(三十六)证照不符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十七)司机因私酿,车主疏忽也摊责

(三十八)司机乱停车,乘客随开门,剐伤行人后三方摊责任

(三十九)保险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江苏常州中院改判李华荣等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四名农民工遇难,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四十一)紧急避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

(四十二)河南“1·21”交通肇事案民事部分一审宣判,6被告赔偿6死者亲属190万

(四十三)扣满12分仍然驾车肇事,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

(四十四)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计算无法律关联——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国珍等诉陈伟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五)车翻摔残车内客,无偿搭乘也得赔

(四十六)违规设置减速带,发生事故也担责

(四十七)车辆送修期间出事故,因未投保车主需担责

(四十八)驾驶人醉驾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负责赔偿

(四十九)事故导致车辆贬值,肇事方应依法赔偿

(五十)事故虽然处理完毕,漏算项目仍应赔偿

内容由盈科律师网于律师为您提供

(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2006

年8月,叶某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同年9月16日,叶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的途中,与三轮车相撞,致使小金死亡。事故发生后,叶某拨打110报警,经交警处理,认定其负事故全责。法院判令叶某赔偿受害人小金13万余元。后叶某将相关理赔材料交到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告知为由不予理赔。今年2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叶某应该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否则被告无法核实事故损失,故被告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叶某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但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支队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且该起事故损失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也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叶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2008.7.8)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2006年4月,原告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2007年1月,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死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万余元。事后,刘某前往被告处理赔时,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含有3000元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不在被告理赔范围内为由,拒绝理赔。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了精神损失拒绝理赔的条款,因此,被告应当理赔3000元精神损失。5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13.8万余元保险金。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2007年6月的一天清晨,王某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清运垃圾,行驶至某岔口时,遇到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拐弯,结果两车相撞,由于于某未带头盔伤势较重,不幸身亡。事后,王某支付了死者家属部分款项,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王某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由于王某是为某村委会清运垃圾的,当年9月,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某及该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村委会雇佣王某为由,要求两被告还需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8

万余元。

庭上,王某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仅仅在部分数额上有意见,而村委会则表示自己不应该作为被告,并且在事发后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情况,村委会已经主动借款7万元给死者家属,要求法院驳回死者家属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说,王某接受村委会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机为村委会清运垃圾,村委会则定期支付清运费,王某与村委会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因事故是在王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因此村委会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

该法官介绍,承揽一般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与雇佣往往会产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村委会应该事先了解王某是否有驾驶资格,但村委会没有掌握该情况却让王某负责清运垃圾,导致发生事故,因此村委会理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四)一次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2007年12月22日,原告杨春民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与被告郑孝锋雇佣的驾驶员陈雨木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原告杨春民及其车上乘员徐奎受伤,徐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原告杨春民与死者徐奎的家属分别向海宁法院起诉,均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强制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额度,当出现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应按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

据此,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判决保险公司对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和受伤的当事人,根据两者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其中赔偿原告杨春民1.7万余元,赔偿徐奎亲属4万余元。(2008.7.25)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2007年3月9日,金川乡农民罗南海以4380元的价格,买下了邻村洪善发的一辆无牌报废的拖拉机。第二天,罗南海的亲戚王济伯驾驶拖拉机至“胎盘石”路段时,让罗学习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指导。因操作不当,拖拉机行至不远就从公路左侧坠入河中,王当场死亡,罗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3月29日,罗与王的家属达成协议,罗赔偿39000元。6月28日,歙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0月9日,王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把出卖拖拉机的洪善发告上法庭,认为洪的出卖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的

30%合人民币40000元。而洪认为,他出卖的只是废品,只能与罗发生买卖关系,根本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力间接结合,判定被告承担该起事故的15%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8479.74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被告的出售行为与罗、王的共同危险行为间接结合,实际导致了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间接结合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当然这里的动态与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具体一点说,侵权行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成为可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罗南海的违法驾驶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原因力是为损害发生提供了条件,这一原因力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二者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损害事实。本案被告违反了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2008.6.3)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2005年9月5日,原告为自己的出租车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限额5万元。被告向原告收取了相关的保费后,发给原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但原告本人未在保险单上签字。2006年1月31日,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出租车将两名行人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原告得知后即报案并将车送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原告遂赔偿两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其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事宜,被告认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属保险责任,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单上关于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有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内容。但原告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被告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及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不能免除。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贺冬颖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3185.60元。(2008.5.29)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2006年1月18日,张家港金港镇的卢士华驾驶汽车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由于当晚下雨,卢急于送赵某前往医院抢救,双方未在现场报警。次日,卢士华向该车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报了案。该事故因事故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事故的全部事实,未作责任认定。同年9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士华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卢士华系机动车一方,在没有证据证实赵某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卢士华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9000余元。卢履行赔偿义务后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卢自身原因导致责任大小无法确认,要求重新确认责任并按比例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士华在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伤员未能报警,导致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但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依据事实对事故责任予以确认。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定卢士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卢士华理赔款39000余元。(2008.5.27)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

2007年4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叶长城驾驶顾惠新的无号牌“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黄建军所骑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叶长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建军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黄建军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顾惠新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

后原告将肇事人叶长城及“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车主顾惠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被告顾惠新辩称,叶长城未经其同意擅自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同意承担车主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顾惠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

2008年5月2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车主顾惠新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叶长城承担赔偿责任。(2008.5.27)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2007年7月23日,案外人韩良君(原车主)为苏FEW451号桑塔纳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其为该车向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一份,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特约险。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4日24时止。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4.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7年10月9日,韩良君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过户给本案原告黄前。次日,黄前驾驶该车与赵荣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小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前、赵荣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小红无责任。今年2月26日,有关部门作出伤残评定,确认赵荣香骨盆损伤属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当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于同日办理了交强险批单,同意自2007

年10月11日被保险人由韩良君变更为黄前。同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其他条件不变。随后,黄前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引起纠纷。

法官说法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手车”未及时批改商业保险单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商业保险责任问题。近年来,交强险实施过程中,交强险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统一,即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无论车辆发生几手转让,即便保险公司没有批改保单,并不影响交强险的效力,保险公司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中的第三者承担责任。那么,商业保险合同能否比照交强险呢?

主审法官认为,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他说,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有着特定的相对方。通常情况下,合同一旦形成,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相对特定的。商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投保车主,一方为保险公司,合同也只在这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车主发生变化后,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改,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依照新合同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未经保险公司批改,由于原保险合同只对原车主有效,原合同对新车主并不自然产生法律效力。交强险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视为法律规定的特例,不应以特殊性来推导一般性。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时,仍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那么,本案事故发生前并未依法变更合同,法院为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呢?这实质上涉及民法上追认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黄前当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收到报案并委托他人代为查勘,已知晓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为原告办理了保险单批改手续,且在保险批单上注明其他条件不变,应视为其已经对加大的风险进行了评估认可,同意继续承保,因而保险合同利益已随保险车辆的转让转移至原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2008.5.27)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2007年11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冀G40109的黑色小轿车与原告郭泽驾驶的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新华街入口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肇事后小轿车逃逸。交警支队认定小轿车方应付事故全部责任。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明,冀G40109车牌号实为红色金燕CZ212

消防指挥车所有,车辆所有人为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但该车已在库房中停驶数年,所有人称该车号牌不知何时丢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按有关交通法规,车号牌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配置。被告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车号牌所有人负有对车号牌的管理义务,丢失后亦应及时申报。因其管理不善,致车号牌为肇事车辆所用并上路行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赔偿责任应先由车辆号牌所有人承担。

日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车号牌的所有权人赔偿原告郭泽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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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雷凌和丰田卡罗拉哪一款质量好?卡罗拉和雷凌,可以说同父异母的兄弟。2004年一汽丰田引进欧版卡罗拉,当时国内叫花冠,但是车子尾部也是卡罗拉的英文。花冠因质量稳定可靠,故障率低,燃油经济性好被广大消费者所选购。时隔十年,也就是2014年广汽丰田引进了美版卡罗拉,叫做雷凌。两车除外观和内饰有所区别外,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结构等方面都是相同的,那么这两款车子该如何选择呢?

雷凌外观更加年轻犀利一点,更符合年轻人的审美观,主要消费群体为年轻人。卡罗拉外观更加大气成熟一点,消费群体要比雷凌广一些。卡罗拉的知名度和保值率要比雷凌好,但是同等价位的雷凌配置要比卡罗拉好一些,性价比高一些。两车是没有太大的差别的。两款车除了外观,其他基本一样,主要大件发动机都是一汽丰田发动机厂生产的1.2T,主推变速箱是丰田常熟零件生产的CVT 其他大部分零件工厂相同或者图纸一样。主要区别:外观、合资厂。卡罗拉一丰生产,组装工艺相对受中方影响较多,做出来的车和日本原厂有一定差距。雷凌广丰生产,不用说,广丰是丰田全球模范工厂,组装工艺更偏向日方,生产品质和日本相差无几。所以总的来说,雷凌质量相对比卡罗拉好点。

卡罗拉和雷凌的质量还是不错的,各方面表现比较的均衡中庸,符合丰田的造车风格。不足之处有隔音降噪水平一般,底盘不够扎实,行车质感和高速稳定性差一些,自动变速箱存在异响问题。其实很好选,雷凌就是美版的卡罗拉,美版车的特点就是偏运动,所以卡罗拉和雷凌虽然就是一个妈生的但是主攻两块市场,这也是两个车的差别所在。卡罗拉是家居风,一切设计都是以舒适为主。

雷凌是走运动路线的所以外观的差别主要在一些细节上,比如熏黑效果的灯组。调校上雷凌就没有卡罗拉这么舒适,底盘偏硬一点,最大的差别是有换挡拨片,这个是比较高端的地方,虽然这换挡拨片没什么实际作用。反正雷凌就是想给你一种跑车的感觉。加上这两辆车顶配的售价没差多少,年轻一点的就选雷凌,想低调稳重一点就卡罗拉。但其实你换个思路,差不多的价格雷凌比卡罗拉多了个拨片,也挺超值。

如果是在意知名度和保值,可以选择卡罗拉;如果在乎性价比,那么可以考虑雷凌。雷凌和卡罗拉大家说该怎么选择呢?谢谢!在国内,没有有技术有实力的企业。老牌子一汽和东风都倒下做合资大本营了。盈利不是实力的象征,影响力才是。或许奇瑞吉利比亚迪等在国人心目中是个好的品牌,可是走不出国门,不是外国人不喜欢便宜货,是质量还远不能达标。

去看看二手市场的车子,跑了20万公里还能卖的车比百岁老人还罕见。几十万公里的合资或进口车型却一大把。这就是差距。在国外,只有懂车的人才开车企,他们对质量的把关要远远高出自主车企,所以才会有合资车毛病少的说法,所以只开3年就换车的建议自主,便宜大气。打算开3年以上还是合资吧。雷凌是一款基于丰田MC平台专为中国消费者深度定制的‘新感官领秀紧凑型轿车,雷凌不仅是史上最帅气紧凑型轿车,更在空间、油耗、操控、安全和品质方面全面领先,以‘新锐+实力’的强大优势冲击现有中级车市场,目标直指第一阵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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